第十一条
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以及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五)其他依法应当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