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