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