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