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