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接受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未依法备案的省外转入固体废物,或者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省外转入固体废物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