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