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危险废物第七十四条有效通过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和危险特性,制定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通过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实时公布处置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联网至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