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危险废物第六十七条有效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鉴别完成后将鉴别报告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对其出具的鉴别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