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危险废物第六十六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要求并动态调整。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落实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