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评估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产生量、种类和利用、处置能力匹配情况以及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推动危险废物就近利用、处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危险废物无法就近利用、处置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