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以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等合作共建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的企业,或者随报废车辆交售给具备相应能力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