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