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本省推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落实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鼓励引导风电、光伏设备制造企业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回收渠道和相关信息。

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科技、自然资源、商务、国有资产、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