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鼓励社会资本在养殖场户集中区域开展畜禽粪污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