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土地供应、用电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