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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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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土地供应、用电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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