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收储利用,支持和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