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购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优先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