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第四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工程渣土受到污染。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盾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进行检测,并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等进行处置。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工程渣土的监督管理,推动可利用工程渣土运输至工程渣土中转场进行临时存储、调配利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