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第四十六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泥浆进行脱水干化处理或者采用罐装器具密闭运输至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处置后的工程泥浆可以按照工程渣土利用、处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