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制度,依法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以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广绿色建筑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和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