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的管理,提高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产生厨余垃圾的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按照要求分类投放。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