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的管理,提高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产生厨余垃圾的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按照要求分类投放。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