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二条有效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理设施、站点,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