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生产生活安全的要求,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建立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废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的循环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低值可回收物再生利用补贴政策。
鼓励在住宅小区、村庄、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络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