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乡和区域之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联建共享,完善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集中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分类收运处理体系,探索农村生活垃圾中有机物就地生态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