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二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促进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学生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