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