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五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将处置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鼓励相关单位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利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