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造成污染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并加强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对尾矿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和尾矿库项目准入、闭库、销库、治理修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