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三条有效利用、处置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鼓励通过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