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投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工业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以及其他工业窑炉进行协同处置。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以及其他工业窑炉进行协同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