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暂时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具备处理能力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先行处理,但不因此免除责任人责任。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