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