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受理、调查取证、联合督办、信息共享等方面合作,协同惩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