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查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或者以副产品等名义非法处置、利用固体废物等行为。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远程监控、卫星遥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内容经依法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的事实依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