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或者损毁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二)擅自开启、封闭邮政信筒(箱)或者向邮政信筒(箱)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三)在邮政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四)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其他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