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或者损毁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
(二)擅自开启、封闭邮政信筒(箱)或者向邮政信筒(箱)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
(三)在邮政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四)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其他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