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制度。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对寄件人身份和交寄物品进行信息登记。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物品,经验视符合寄递要求的,应当作出验视标识,载明验视人员的姓名或者工号。

对于寄件人未按要求实名登记、拒绝验视或者交寄禁止寄递的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拒绝收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