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件、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