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县乡村三级交通运输、邮政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促进资源和信息整合、优势互补、融合发展,鼓励运输、仓储、分拨、配送等资源和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