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