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对带有快递专用标识的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通行、临时停靠等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