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