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用户投诉、损失赔偿、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