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邮件,撕揭邮票;

(二)冒领、非法扣留用户汇款;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

(四)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五)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品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六)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七)强行搭售集邮票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纸杂志等;

(八)限定用户对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的资费支付方式;

(九)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