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予以投递。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对暂不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商定的已通邮的接收邮件的场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