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七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所在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标示及查询服务,对邮政设施标示双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