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六条有效邮政企业变更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名称、营业时间、经营方式、产权性质和地址等信息的,应当向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州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