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五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供普遍服务,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